鸠占鹊巢呼家塔村193号的不速之客

鸠占鹊巢

作者:姜杰/北京姜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丽家里承包了9口人的耕地,其中包括李丽爷爷一家4口人的承包土地,从年到年农业税取消,一直承担这9口人承包地的农业税赋。

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初,李丽的爷爷一家除了奶奶以外的三口人在内蒙古工作、落户了,因此,投诉人父亲在年向村里提出退回爷爷一家三口人的承包地。那时候因为有农业税赋(包括农业税、承担公众义务工、交公粮、农村提留款等),种地是不赚钱的,年景不好甚至赔钱。村里为了收取提留款,就以“承包土地30年不变”为由不同意收回土地。

年经过农村承包土地土地确权,这9口人面积的土地就确权给李丽家继续耕种。到年冬季,传说要在神木中鸡镇呼家塔村开煤矿,加上年大部分地区已经实际取消农业税,村官出尔反尔,当初以土地30年不变拒绝李丽父亲要求退回土地,现在又以6人户口种9口人地为由要收回李丽家已经经过确权的土地,李丽向时任中鸡镇书记反映了这一情况,书记说按照30年不变的政策确权土地不能收回,阻止了村官。李丽父亲担心书记走后,村官(已经当村官几十年)还要收回土地,就托人办了3个假户口来解决户口与承包土地不符的问题。没成想这三个假户口被三个真人假冒,侵占了李丽家的土地及相关利益。这个鸠占鹊巢的故事从此开始。针对侵权行为,以下是我们代书的投诉书。

鸠占鹊巢之鸠

投诉书

投诉人:李丽,女,住址:陕西省神木县中鸡镇呼家塔村五组号

被投诉人:李莉,女,汉族,身份证号码2*****,冒充假户口李海燕。

被投诉人:李天佐,男,汉族,身份证号码0*****,冒充假户口李海平。

被投诉人:李莉、李天佐之母(原始姓名不详),女,汉族,身份证号码原始身份证号码不详,冒充假户口付春香。

投诉请求:

要求公安部门把被投诉人落户在我家门牌号上的户籍注销或迁出,归还我家承包的土地。

事实与理由:

在农村土地承包后,投诉人家里在父亲名下耕种9口人的承包土地,这些人是投诉人及投诉人的父母、弟弟、妹妹一家五口人的土地,还有投诉人的爷爷、奶奶、小叔、姑姑的土地。

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初投诉人的爷爷、奶奶、小叔、姑姑离开了陕西神木县,土地不再耕种,留给投诉人父亲耕种。

九十年代初,投诉人的爷爷、小叔、姑姑在内蒙古相继工作,在那边办理了户口,爷爷让父亲把三个人的土地跟村里退了,在年(前后)向村里提出退回爷爷、小叔、姑姑三人的土地,但村里为了征收农业税赋,以土地30年不变为由不同意我父亲退回土地。

在年国家免除农业税赋(农业税、交公粮、义务工等)以前,种地不赚钱,甚至赔钱。当年投诉人家里很困难,投诉人父亲也就不认可,不要这三个人土地。村里就把这三个人土地就强加给我父亲了。

年在村干部煽动下,乡里一位副乡长到投诉人家抢了我家财产充抵我们没交的三口人相关的农业税赋。

年土地确权,把包括三个人的土地共9口人的土地都确权给我家,由投诉人父亲承包经营。年第二次确权9人土地再次确认给我家。

年我家因没有交三个人的农业税赋被起诉到县法院后强制执行。从年至年农业税取消,这九口人的地一直有我们家承担。

年冬天传说我们这里要开煤矿了,征收土地有补偿。加上年国家在26个省实际取消了农业税。政策的变更使种地不再有负担。村干部李ZH(当了几十年的村官)提出我们土地家承包耕种9口人土地,只有6人户口,提出要收回土地,把土地分配给他的亲属种。

为此,我父亲向当时镇委的书记和驻村干部反映这个情况,镇委书记说土地承包30年不变,这个土地确权给李志超(投诉人父亲)了,在国家没有新政全面调整土地的情况下,收回是不合法的。镇书记就跟村干部说了不让他们收回土地。

我父亲担心镇委书记他们日后调走了,李ZH这些人他们还要收回土地,为了解决“九人承包土地与六人户口不符”的问题,我父亲就在年找乡政府雷GZ片长给他元,让他宴请中鸡派出所教导员张DR以“漏户补户”名义违规办理了假户口。

假户籍信息分别是:

付春香,女,身份证号码****。

李海燕,女,身份证号码****。

李海平,男,身份证号码****。

上述户籍信息当时无照片,身份证号码是年后新落户的开头的。上述户籍信息完全是虚构的,没有真实的人。

年我们发现假户口丢失,之后发现上述三个假户口被冒名顶替,冒名顶替人分别是:

李莉,身份证号码26****,冒充假户口李海燕。

李天佐,身份证号码0*****,冒充假户口李海平。

李莉、李天佐二人的母亲(原姓名不详,原户籍在延安),系李志瑞的妻子。

李ZR(身份证号码1*****)在年因因犯罪被判刑服刑,在我村户口被注销,其户口在陕西铜川监狱新川水泥厂四矿。在铜川娶妻(李莉、李天佐二人母亲),生女李莉,生子李天佐。

李ZR勾结我村村官刘ZC、李ZH以持有的假户口骗取村民待遇,投诉人向村委会李、刘二人、和派出所所长乔ZL说明假户口,要求注销。

年5月初发现假户口仍未注销,再次向中鸡派出所主管户口所长贺亚玲(龚爱爱假户口判刑)反映,当时她打开户籍信息查看,假户口户籍信息无相片,她答复说按照公安部的规定无照片的户口直接注销。

年5月我们反映要求注销付春香、李海平的户口,中鸡派出所张B利用职权将付春香、李海平身份证号开头号码由(年以后出生的)变为(年以前出生的)。

年11月经查,发现假户口付春香户籍信息上传了不知何人的妇女相片办理身份证,李海燕户籍信息上传了李莉相片办理身份证,同年7月31日假户口李海平户籍信息无相片,以重户被注销。

李ZR一家持有付春香等三人假户口骗取村民待遇。

因李ZR一家不符合“有承包土地、有住房、常住”的搬迁条件,煤矿拒绝给李ZR一家补偿,李ZR、李莉勾结分管搬迁的副镇长张DR、中鸡派出所所长张B、村官李ZH、杨FY侵占我家承包土地,毁坏我家承包草地、树木,在我家承包地上搭建彩钢房,冒充有地、有房,骗取村民搬迁补偿款。

针对假户口投诉人向当地派出所反映无人管,甚至出现进一步伪造户籍信息的情况,投诉人于年8月向陕西省公安厅治安管理局反映,要求注销假户口。该局将我反应的材料转到相关派出所,神木公安局上报假户口应付。

年10月13日投诉人再次向陕西省公安厅反映,公安厅交办榆林市公安局,10月17日上午榆林市公安局纪检书记接访,称投诉人反映注销的假户口户籍不完整,指示由神木市公安局局长监督调查处理,要求追究我父亲伪造户口的责任。当天神木市公安局副局长接访却让治安大队负责调查(治安大队队长张DR正是12年前违规办理假户口的人,时任中鸡派出所教导员)。

该大队未找我们调查了解情况,应付上级,在我们苦追一个月后在12月12日才给我们书面答复。

神木市公安局治安大队回复称:

“1、付春香、李海燕、李海平于年3月19日将户口迁入神木市中鸡镇。因年户口入网时遗漏,于年3月31日以漏户补户入户在神木市中鸡镇呼家塔村号。

2、年2月28日,李ZR以父母子女投靠持出生证将李莉、李天佐户口登记在其户下(铜川市公安局桃园派出所)。年9月17日,桃园派出所以重登、误登将李天佐(身份证号H0*****)的户口注销。

3、年12月28日,神木市公安局以重登、误登将李海燕(身份证号0902*****)的户口注销。

综上所述,被举报人付春香、李海平目前分别只有一个户口,户籍地址为神木市中鸡镇呼家塔村号,未发现付春香和李海平重复户口的信息。”

投诉人不认可此调查处理结果,再次反映情况,当天神木市公安局局长让督察队复查,结果针对投诉人提出的疑点相关人员不断补充漏洞。年1月18日通报称我反映的假户口就是冒名顶替人的真实户口,同样拒不给书面复查结果,也不提供不让看证据。

年1月23日神木市纪检委将我的举报材料交给被举报人,1月30日称我举报的假户口事件不属实,相关人员均为合法办理,同样也不给书面材料。

榆林将假户口漂白实施冒名顶替,铜川将李天佐母子真户口于年10月底注销并彻底清除户籍信息。

从神木公安治安大队上述回复漏洞百出,可以看出以下问题:

一、回复偷换概念,投诉人反映的是投诉人父亲当年办理的假户口被李莉、李天佐及他们的母亲冒用,侵占了投诉人家3口人的承包土地及相关待遇。反映的并非是双重户口问题。

上述回复避重就轻,回答没有双重户口,双重户口都已经注销了。避而不谈公安人员办理假户口问题,为李莉、李天佐冒用假户口开绿灯等违法问题。

二、李莉、李天佐身份证号码与假户口李海燕、李海平身份证号码不同。为了使真人与假户口吻合,身份证号码作过多次改动,这是李海燕、李海平户籍身份为伪造,被李莉、李天佐等冒名顶替、相关人员掩盖违法的证据。

回复第二条称“年2月28日,李志瑞以父母子女投靠持出生证将李莉、李天佐户口登记在其户下”,凭出生证明办理的这说明这是二人原始身份证号码,都是开头的陕西铜川地区身份证号码。

而二人冒名顶替假户口李海燕、李海平的身份证号码开头的神木市的身份证号码。这证明李莉、李天佐冒名顶替伪造户口的李海燕、李海平。

另外,开头的身份证号码是神木对年以后出生人口启用新号码,而假户口的李海燕、李海平的出生日期都是年(两人相差仅7个月),这一方是因为在年办理了李海燕、李海平假户口只能用年以后的信号吗,而两人的出生日期又不能写年,因为那将失去造假的意义。土地是年确权的,如果把假户口出生日期设为年以后,则失去了证明人口与承包土地相符的作用。这中不符合逻辑的身份证号码编制就充分证明了李海燕、李海平户口为假户口。

一些公安人员为掩盖上述不符合逻辑的身份证号码,又把已被李莉、李天佐冒名顶替的李海燕、李海平的身份证号码改为神木市年以前出生的以开头身份证号码。这进一步证明真是存在的李莉、李天佐冒名顶替的假的李海燕、李海平身份的事实。

神木公安局信访办负责人李JJ给榆林市公安局、陕西省公安厅的回复,对“修改”身份证号码的解释称:因年入网时遗漏,年3月以漏户补户落在神木县中鸡镇呼家塔村五组号。年出生新生儿入户身份证号码作开头,但这几个人属于年以前出生的,及个人意愿要求修改故改成开头的身份证号码。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公民身份号码是每个公民唯一的、终身不变的身份代码,由公安机关按照公民身份号码国家标准编制。”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身份证号码一旦确定终身不得更改。为什么不依法撒谎?

二、所谓“付春香、李海燕、李海平于年3月19日将户口迁入神木市中鸡镇”要么是谎言,要么是造假。

神木公安局信访办负责人李JJ给榆林市公安局、陕西省公安厅的回复称:年迁进来,但无档案材料证明从何

地何原因迁来。如果“年迁进来”没有这样的记录,就是谎言,如果有这样的记录则是造假。

三、所谓“重登、误登”不成立,是谎言。

回复称“付春香、李海燕、李海平年日将户口迁入神木县中鸡镇”,“年李志瑞以父母子女投靠持出生证明将李莉、李天佐户口登记在其户下(铜川市公安局桃园派出所)”,那么问题来了。

(一)李莉、李天佐的户籍是年进行初始(持出生证明),而假户口的李海燕、李海平按上述回复是在之前的年前就已进行初始登记,因为年为迁入登记,可见年前已经有户口。

此回复证明了李莉、李天佐与李海燕、李海平是不同户籍。如果把前后两者视为一个人则上述回复自相矛盾。

(二)所谓“重登、误登”,年的潜入神木户口和年的铜川户口只有可能一个是重登、误登,要么是神木户口,要么是铜川户口。而神木公安机关的回复是注销了李海燕(对应的冒名者是李莉)神木户口,注销了李天佐(冒名假户口李海平)的铜川户口。那么二人铜川户口与什么户口到底哪个是“重登、误登”呢?这种按需注销显然是不符合逻辑的。

事实上之所以注销了李天佐的真实户口,而保留了李天佐冒名顶替的假户口李海平,是因为李天佐这个身份曾经有犯罪记录,李天佐变为李海平则漂白了其犯罪分身份。李天佐曾冒充投诉人的弟弟李天佑犯罪,后经投诉,公安机关更正并向李天佑本人道歉。

四、真人与假户口之间姓名不同。

上述回复并没有说明真人李莉、李天佐与假户口李海燕、李海平姓名的变更过程,是怎么变更的呢?

五、真人与假户口出生日期不同。

除了前面我们提到的身份证开头号码改动的欲盖弥彰,李莉、李天佐的原始身份证号码的出生日期也与假户口不同。

李莉的身份证号码是******,出身日期是年9月26日,而被其冒名顶替的假户口李海燕的身份证号码是19******,出身日期是年9月2日。

李天佐的身份证号码是******,出身日期是年11月4日,而被其冒名顶替的假户口李海平的身份证号码198*****,出身日期是年4月3日。

综上所述,投诉人父亲在合法承包土地的情况下,被村干部欺压,要求解决所谓9口人地与6口人户籍不符问题,托人办了假户口,投诉人一家自年起直至年免除农业税全部农业税赋由投诉人一家承担。免除农业税后,加之当地开煤矿搬迁,李ZR一家见有利可图,伙同村干部及部分民警把其妻子、子女的户口嫁接到假户口上牟利,侵害了投诉人一家的合法权益。上述违法行为被举报后,涉案警察为了掩盖违法行为,不惜进一步违法造假,欺上瞒下。

为了维护投诉人一家合法权益,投诉人请求注销在我家门牌号陕西省神木县中鸡镇呼家塔村五组号上的付春香、李海平的假户口,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投诉人:李丽

年2月24日

鸠占鹊巢之鹊

《时事与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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