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八妇女节神木法院十大家事案例助你

家国天下,家为其本,家兴则国兴。为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促进审判专业化,神木市人民法院从年开始由民事审判第三庭专门负责家事案件审理,积极探索实践,创新工作机制,为更好地维护妇女权益,妥善化解婚姻家庭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提供了更加优质的司法服务保障。在“三·八”妇女节前后,该院精选出年所审结十起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涉及婚姻纠纷、赡养纠纷、抚养纠纷、婚约财产纠纷等方面,同时由于近年来以遭受家庭暴力为由起诉离婚案件在逐年增加,故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例一并列入专题,通过五个方面、十个案例分五期推出,以进一步强化全社会婚姻法制观念,树立正确的婚姻家庭观,引导女性知法、懂法、守法、用法,依法理性维权,维护婚姻家庭和谐,促进社会稳定。本期将推出第四篇婚约财产纠纷。

导语:借婚姻索取财物是我国封建传统的产物,由来已久,至今仍有残余,起诉至法院的案件屡见不鲜。法院通过对个案的裁判,引导规制社会行为,积极倡导婚姻自由、以感情为基础的婚姻价值观,坚决摒弃以金钱和物质为基础的世俗传统婚姻观念,积极构建和谐家庭关系。

案例一

高某、张某、高某甲与崔某、崔某乙婚约财产纠纷案——婚约财产起纠纷法院调解促和谐

原告高某、张某系原告高某甲父母,被告崔某系被告崔某乙父亲。年2月,原告高某甲(男)与被告崔某乙(女)通过网络相识相恋,年8月16日双方举行了结婚典礼后同居。后还未及办理结婚登记,二人便因吃一桶泡面产生争执并厮打在一起,被告崔某乙因此事离家。原告高某甲多次上女方门欲接被告崔某乙回家,因被告崔某乙及其家人认为原告及其家人无诚意认错、并非真心悔改,遂予以拒绝。期间有一次原告高某甲上门与被告崔某乙理论,被告崔某乙报警称前男友(原告高某甲)骚扰。年10月29日原告起诉要求返还因缔结婚姻所支出花费元。(文中均系化名)

针对婚约财产纠纷案件,承办法官首先考虑调解,如果能够调解双方和好,并进行婚姻登记,就从根本上消除了婚约财产纠纷。原告高某甲与被告崔某乙通过网络相识,婚前缺乏足够了解,两人及双方家人在产生纠纷后,不能正确对待矛盾,互不相让,且家人过度干预造成双方气愤难平、和好无望局面,最终导致二人在举行结婚典礼后不足两月便分道扬镳。本院通过组织调解,发现双方虽因小事产生冲突,但在处理矛盾中均不理智,对立情绪极大,积怨加深,关系严重恶化确无和好可能。

法官在调解过程中向原、被告释明,彩礼是否返还应以当事人是否缔结婚姻关系为重要判断依据。给付彩礼后未缔结婚姻关系的,原则上收受彩礼的一方应当返还彩礼;给付彩礼后如果已经结婚的,原则上彩礼不予返还。本案原告高某甲与被告崔某乙两人并未缔结婚姻关系,依照法律规定崔家应当返还彩礼。在法官对本案进行情、理、法分析后,经过两次调解,最终原被告达成协议,被告愿意分批返还原告因缔结婚姻所支出花费元,最终达成和解协议。至此,这起婚约财产纠纷案圆满解决。

婚约财产纠纷是指男女双方在相识恋爱期间,一方因特定原因而从对方获得数额较大的财物,在双方不能缔结婚姻时,财产受损的一方请求对方追还财物而产生的纠纷。订婚及给付彩礼是我国的民间婚俗,男女双方为达到缔结婚姻而给付的彩礼,应认定为是以结婚为目的附条件的赠与。在双方结婚登记的目的无法实现时,因赠予的条件未成立且赠予钱款数额较大,接受彩礼的一方应当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本案原、被告通过网络相识相恋,原告按照当地风俗习惯给予被告彩礼,但原、被告之后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法院应支持当事人要求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

婚约财产纠纷产生的前提是双方不愿结婚或结婚后未实际共同生活便解除婚姻。因此,如果能够调解双方和好并缔结婚姻关系,就从根本上避免了纠纷。本案中,原、被告分道扬镳的原因在现实婚姻家庭社会关系中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即处理家庭矛盾时双方均不够冷静理性,性格倔强,致剑走偏锋、行为极端,完全不能顾及两人情分,最终导致分手,十分惋惜。同时提醒为人父母者,为维护子女小家庭的和谐,父母切不可过多干涉子女的感情生活,更不得借婚姻索取彩礼,更为理性的做法是放手子女,不掺和子女家庭感情方面事务,让他们自我成长,自行妥善处理家庭关系问题。

案例二

王某、李某、王某甲与贺某、贺某乙婚约财产纠纷案——抵制高额彩礼倡导理性婚嫁观

原告王某、李某系原告王某甲父母亲,被告贺某系被告贺某乙父亲。原告王某甲和被告贺某乙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两人于年1月2日登记结婚,婚后共同生活十余日,未生育子女。婚前除置办婚宴等各种花费外,原告按照习俗给被告彩礼等共计20余万元。原告王某甲和被告贺某乙协议离婚,于年4月24日在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年7月被告退还了原告5万元彩礼,剩余款项经原告索要未果,故诉至法院。(文中均系化名)

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从原告处了解到为给被告支付高额彩礼致原告家庭举债,导致生活困难。被告贺某乙辩称,被告实际只收取了原告方元,年7月被告已退还原告5万元,现在愿意适当返还。且被告父亲贺某已经七十五岁,没有偿还能力,希望原告免除贺某民事责任。

法官给原被告讲解法律知识,并耐心细致地做双方思想工作。最后,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贺某乙于年1月10日前一次性返还三原告8万元(已付5万元除外);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被告贺某不承担返还义务。

彩礼是我国古代传统婚礼中“纳征”的俗称,是指男女双方在完婚前,由男方交付给女方本人或者家属作为订立婚约成立条件的财物。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存在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或虽然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或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情形时,当事人才能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给付彩礼后办理了结婚登记,但双方并未真正在一起共同生活,对于要求返还彩礼的,应予以支持。司法实践中,判断夫妻共同生活的标准,不能仅以时间作为唯一判断标准,而应综合考虑男女双方结婚后是否共同生活在一起,以及是否形成相互扶持,共同履行夫妻义务和家庭义务的婚姻状态。本案原被告登记结婚后,共同生活仅十余天,时间极短,符合上述彩礼返还的法定条件。因此法院调解由被告贺某乙返还彩礼是合法合情合理的。

对于婚约财产纠纷案件诉讼主体,不能仅仅局限于缔结婚姻关系的男女本人,还可能包括各自的家属。实践中,给付彩礼的一方不仅是男方本人,其往往还包含父母及亲属财产。同时,接受彩礼的也往往不一定是女方本人,也包括女方父母及其家属。如不正确理顺法律关系及各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往往造成判决执行不能或引发新的社会不稳定因素。因此在个案中,要正确把握彩礼的实质问题,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才能既不遗漏当事人,又确保诉讼主体适格。

综上,彩礼是我国一种传统的婚俗,合理的彩礼是一种仪式化交流,有利于情感表达。青年男女在选择婚姻伴侣时,要以人品、感情为重,以物质、钱财为轻。从自己家里做起,从自身做起,自觉抵制高额彩礼,倡导理性的婚嫁观。

编辑:陕西法制网蒋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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