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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5日,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对神木市四海煤化工有限公司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陕K环罚〔〕2号。该单位未取得排污许可证,被罚10万元。
据陕K环罚〔〕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显示,神木市四海煤化工有限公司3台7.5万吨兰炭炉和14台还原炉正在生产未取得排污许可证。上述行为违反了《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榆林市生态环境局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对该单位处10万元罚款。
另据企查查显示,神木市四海煤化工有限公司成立于年7月27日,注册地位于榆林市神木市孙家岔镇王洛沟村,注册资本为万元,法定代表人为李建林。
来源:榆林市生态环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