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陕08执监29号
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榆林市税务稽查局。
被执行人神木市宇汇新洗煤有限责任公司。
国家税务总局榆林市税务稽查局与神木市宇汇新洗煤有限责任公司税务行政处罚一案,国家税务总局榆林市税务稽查局于年11月11日作出榆税稽罚()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神木市宇汇新洗煤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榆林市税务稽查局向法院申请执行,神木市人民法院于年11月26日立案执行,案号为()陕执号。
神木县人民法院另查明被执行人神木市宇汇新洗煤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张峰,而张峰XXX案件由米脂县人民法院办理,其名下财产已在刑事侦查阶段由米脂法院查控,故神木市人民法院向本院申请指令执行。
本院认为将该案指令到米脂县人民法院执行,有利于国家税收得以正常收缴,便于本案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神木市人民法院立案执行的案号为()陕执号且执行依据为榆税稽罚()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指令由米脂县人民法院执行。
二、神木市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后三日内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米脂县人民法院,并通知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惠海胜
审判员 任小明
审判员 李海熙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郝振玉
书记员 张峰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