慷慨助友成被告,懊悔终陷奸人计

高先生:您好:听说您当时出于肝胆义肠,在年10月1日,您的好友郭某厚因急需钱用,向放货人薛某写了-笔贷的借条,您只在其中写下了:“担保“两字,并签署了您的名字,之后薛某就因郭某厚赖账不还,起诉至法院,而您也因连带责任,在年8月18日,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将您位于西安市未央区北辰大道以西,凤城三路以北有.76m3的别墅,禁以元的价格拍卖给了一个叫师某的人,是吗?,

高先生:对!此亊让我体验到了什么叫人心叵测!江湖凶险!每当午夜梦回时,仍让我惊骇不已!我认为这纯粹是一桩有预谋的,由上至下的,被人设套陷害的罪恶勾当!且法院涉嫌枉法裁判

笔者:您有什么亊实和根据吗?

高先生:唉!这个借款人郭某厚原来跟我是铁打的好哥们儿,当时因我有丰厚的不动资产,他俩(即郭某厚和薛某)都求着我帮他貸这笔款子,碍于朋友的情面,我不好拒绝!看到之后的许多年里,大家都相安无事我也就忘了此事,哪知在年的12月17日,我从由西安飞榆林航班,由于晚点沒能登机,再打电给东方航空公司重新定机票,结果航空公司给我查到:我早已被国家纳入:被限制高消费的黑名单群!我当时莫名其妙!是我们当地西安市莲湖区法院把我列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此后又引出了就是因为这个纠纷才造成了对我今后的一系列的人权侵占的!我随即委托我的律师才调查出之前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后对我早就做出的这些沉沉青锁,重重黑幕的行径!而该法院从未告知过我本人!原来早在年1月18日,薛某己将郭某厚及我诉至莲湖法院,。此后的判决中存在着诸多惊人的凝点:

一:关于程序方面:1:法院的送达方式涉嫌严重违法!

年1月14日,通过我的律师在法院调取到的当时审判的案卷材料,令我感到气愤的是:年3月23日,莲湖区法院称:向我及郭某厚已邮寄过开庭传票及起诉状副本,此邮件被退回,显示查无此人,于年4月5日,法院就对我及郭某厚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及起诉状副本,

第1,薛某向法院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未填写我的联系方式,法院亦未责令薛某填写我联系方式。法院是通过EMS邮寄方式向我送达的法律文书,邮寄单上未记载我的联系方式,收件地址有明显人为被涂改痕迹,无法准确辨认。此处有一很大的凝点:法院送达的邮戳上显示到我住的日期为年3月23日,那为什么主审此案的法官赵某某却在年4月18日就亲名笠收了呢?更令人奇怪的是:因地址被人故意改动,无法送达,怎会又于年4月4日给退问去了呢?为此,我们再三申请法院调查此事,却被断然拒绝!

2.薛某向法院提交的民事起诉状记载了我的经常居住地,法院为何不采取留置送达的方式送达法律文书?

3.薛某向法院提交了我在职的陕西尚源置业有限公司的基本信息资料和章程。法院为何不将法律文书邮寄至我公司经营所在地?

4.法院未穷尽其他送达手段,即直接公告送达。法院的送达方式违反法定程序,剥夺我的辩论权利,。

且在莲湖法院的公告送达中,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在这里,莲湖区法院的公告送达中从未提及!

显然,该法院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第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及第92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的法规!

2:此案对于所属法院的管辖判定,莲湖法院也涉嫌严重违法!

本案中,薛勇向法院提交“薛某”和“田某婷”的《结婚证》及“田一婷”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意图向法院表明这个神秘的田某婷,她的居住地就在莲湖法院管辖的范围内的!以此证明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但是请注意:《民事起诉状》记载“薛勇”的身份证号码为“”,而《结婚证》上记载“另一薛勇”的身份证号码为“”。薛某涉嫌向法院提交虚假证据,恶意规避法律强制性的规定,意图将本案交由莲湖法院审理。而我们后来再三向法院申请调查这一细节时,莲湖法院的回答更是语出惊人:“至于薛勇为啥有二个不同的身份证,他们无权过问,这得让公安局来管了!”

事实上,我和郭某厚的经常居住地均在榆林市神木县,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即薛某的经常居住地在西安市长安区马王镇马王村甲字某号(见:案卷第77页庭审笔录、第89页民事判决书为证),依照法律规定,本案应由长安区人民法院或神木县人民法院管辖。显而易见,此案中,该法院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第23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8条:“……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之规定。”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应由被告所在地和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在实体方面,莲湖法院更涉嫌枉法裁判!

法院认定“薛某向郭某厚履行了万元的借款义务”缺乏证据证明,其中,在薛某向法院提交“侯某佰”向郭某厚转账的《结算业务申请书》的银行单据中,《结算业务申请书》上明确记载“工程款”而不是“借款”,二者有本质的区别。另外,年11月2日,法院对薛某的委托代理人石某作谈话笔录(案卷第88页)记载如下:

薛勇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与诉讼,委托代理人对借贷事实陈述不清,对关键证据避而不答。在缺席判决的案件中,法院更未对关键证据尽到审慎审查的义务,此系薛勇故意虚构债务。关于万元,薛某向法院提交的“田某婷”向郭某厚转账万元的银行单据,以此证明薛某向郭某厚履行万元的借款义务。但是1做证薛某从未向法院提交“田某婷”的证人证言,法院亦未传唤这个神秘的“田某婷”到庭作证。“。2.依据合同的相对性,我仅对郭某厚向薛某借款万元承担了担保责任。关于郭某厚和田某婷的债权债务纠纷,与我无关。法院认定薛某向郭某厚履行万元的借款义务的依据不足,法院判决我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显然是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3条的规定即:“人民法院应当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依据依法作出裁判”。

此后,在年11月12日,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禁我个人偿还薛勇万本金及利息。年11月14日,法院通过公告送达了给我的民事判决书!年2月27日,薛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年5月4日,法院查封了我的高档别墅!

令人感到诡异的是:年5月25日,薛某仅向法院提出了我的不动产的评估申请!在年9月11日,法院在从未通知我本人的情况下,授权陕西中大房地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了份评估报告:评估我的这套房产仅值5936元!实际上按当时的市价应为千万元左右!年8月18日,一个叫师某的人通过拍卖以万元获取了我的房屋。而此时这个债务人郭某某,他的位于西安市雁塔区公园南路7号,面积.3的房产为什么却未被法院拍卖?在年3月24日,该法院声称己冻结了他的存款.37元,可在01年,我们查到这个郭某某居然能从他自已的

转出了这一万多元来?

年3月21日,我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年6月10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超过再审期限为由驳回了我再审申请。

年6月26日,我向莲湖检察院申请监督。

年9月20日,莲湖检察院又以超过再审期限为由终止了此案的审查。至此,我是上天无路,入地无门!

笔者:的确,您反应的问题真的是细思极恐!我们当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对您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也期待您能更多地向我们提供您的后续材料!最后,您有什么诉求吗?

高先生:我期待中央纪委部门能进驻我们当地法院,倡亷反腐,为我们广大的老百姓尽快肃清那些贪赃枉法的蛀虫!我也将一如既往维权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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