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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制定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的指导意见》(林办发〔〕94号)基础上,结合云南省实际,近日,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印发《关于云南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及树木补种标准的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包括适用范围、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标准和质量要求、恢复植被的标准和质量要求以及树木补种标准和质量要求、代履行及其费用、恢复和补种期限等内容,自年1月1日起施行。
《实施意见》主要内容如下↓↓↓
一、
适用范围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行政相对人履行《森林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义务,履行林草主管部门依据《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七十六条,《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三条以及《云南省森林条例》、《云南省绿化造林条例》等相关规定作出的行政处罚确定的义务,以及林草主管部门依据《森林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实施的代履行行为。
二、
恢复标准和要求
(一)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标准和质量要求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应当经过覆盖物清除、地面清理、表土覆盖等工序,有硬化路面、建筑地基等硬化层的,应当彻底清除再覆土。以恢复适宜种植条件的林地土壤为主要目标,实行原地、同面积、等质量恢复,防止水土流失,避免立地条件恶化。1.工序要求(1)地面清理。地面有构筑物、堆放物的,应当先清除构筑物、堆放物;地面被硬化的,应当先清除地表硬化层;地面被压实的,应当先挖掘压实的垫层,并清理地表的石块;采石、采矿、挖砂、取土等使用林地的,应当先用当地适用材料填埋塌陷的坑穴,并平整清除塌陷坑周边的石块、杂物;有污染物的,应当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等有关规定进行除治;挖塘养殖毁坏林地的,应当拆除养殖围栏及临时建筑物,并将挖的塘用土填平;其他毁坏林地的,按照《土地复垦质量控制标准》(TD/T—)中的“损毁土地复垦质量要求”执行。(2)土地整理。进行表土回填、挖高填低,保证整理后场地平整。场地较大,地表土回填不够的,可采用穴状客土回填。边坡、坡面要进行集排水处理,可在坡面上部设置截排水沟、坡面下部设置集排水沟。陡坡坡面可根据实际需要,沿等高线修建若干阶梯平台,或进行表面固土、水平拦挡等固土措施,防止水土流失。清除坡面所有浮石和其他杂物,压实坡面土壤。陡坡坡面的局部小凹坑和孔洞,应采用生态袋、植生袋等装土填土锚固压实或直接填土压实,确保坡面平整。2.质量要求覆盖的表土应当优先采用原土,有效表土层厚度应不低于30厘米。其他有关要求按照《土地复垦质量控制标准》(TD/T—)中“林地复垦质量控制标准”执行。此外,道路等林业生产配套设施应当满足当地同行业工程建设标准的要求。(二)恢复植被的标准和质量要求恢复植被前应当先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所恢复的植被原则上不得低于原有植被质量。1.植物选择所采用的植物应当按照适地适树的原则,选择乡土植物(参见《云南省主要乡土树种名录(第一批)》),确保不低于恢复前的树种质量。所采用的植物应当选择林木良种,根据立地条件选择覆盖能力强、根系发达、抗逆性强的植物。营造模式应以混交林为主,且目的树种占比应不低于60%。2.工序要求(1)整地。在造林前应当进行整地,其中裸露陡坡可边整地挖穴边种植,以免造成水土流失。整地方式可采用块状整地或带状整地。一般地块采用块状整地,裸露陡坡可采用水平阶梯带状整地,带宽80—厘米。采用穴状造林,穴规格应不低于50×50×40厘米,其中陡坡林地或裸露陡坡穴规格应不低于40×40×30厘米,相邻穴之间按品字型或正三角形配置方式沿等高线排列。(2)造林。采用植苗方式种植,种植技术参照《造林技术规程》(GB/T—)中的规定执行,各树种造林密度参照《造林技术规程》(GB/T—)附录C执行。优先选用容器苗进行种植。对造林地加强抚育管护,视具体情况采取锄草、施肥、浇水、修枝、割灌、封禁等营林措施。在造林当年或第二年对造林地中死亡的苗木进行补植。裸露坡面植被恢复具体可参照《裸露坡面植被恢复技术规范》(GB/T—)执行。3.质量要求(1)苗木质量应符合《主要造林树种苗木质量分级》(GB—)、《绿化苗木质量分级》(DB53/T—)、《主要造林树种苗木》(DB53/—)等合格标准。无国家、地方育苗标准的树种,应选用种源清楚、植株健壮、根系发达的良种苗木。(2)初植密度应满足《造林技术规程》(GB/T—)的最低初植密度要求或州(市)、县(市、区)林草主管部门制定的造林树种最低初植密度要求;未列入《造林技术规程》(GB/T—)的乡土树种,由县级林草主管部门结合实际确定。(3)种植一年后的成活率不低于85%;热带亚热带石漠化地区、岩溶地区、干热(干旱)河谷地区、高寒地区等生态环境脆弱地带不低于70%。(4)恢复植被三年后的保存率不低于80%,或郁闭度不低于0.2(盖度不低于30%);热带亚热带石漠化地区、岩溶地区、干热(干旱)河谷地区、高寒地区等生态环境脆弱地带不低于65%,或者郁闭度不低于0.15(盖度不低于25%)。(三)树木补种标准和质量要求树木补种应以确保森林面积不减少、森林质量不下降为主要目标,通过在原地或异地种植不少于被盗伐、滥伐、毁坏、烧毁等株数的树木,恢复森林植被、修复森林生态。补种株数以林草主管部门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株数为准。树木补种应优先在原地进行,原地无法满足补种株数要求的,超出株数可以异地补种。原地补种的,应优先选择原树种、本地乡土树种和良种进行补种,林种应当与原用途保持一致;异地补种的,应根据补种地点的森林地带性和立地条件选择树种。异地补种地点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国土绿化规划、生态修复等专项规划。1.工序要求林地已被毁坏的,应当先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后再补种树木。(1)确定补种方案。根据补种地块树种林木分布现状,确定补种方法,通常有均匀补植、块状补植以及零星补植等方法,营造以目的树种为主体的林分或混交林。(2)整地。除陡坡地应现挖现栽外,其余的应在补种1个月前进行整地,整地方式为穴状整地,规格根据补种树种及大小需要进行设定。整地时应尽量保持原生植被,防止新的水土流失。(3)实施栽植。定植时将补种的树木放入定植穴中扶正,补种的树木不能过深或过浅,在树木四周覆土,离树木周围10厘米处用脚踩实,最后在表层覆盖虚土,覆土高度高于营养土1厘米左右为宜。2.质量要求所补种树木应为原生主要建群树种平均苗木质量规格的全冠幅或者半冠幅乔木树种。补种密度与株数应结合原有林地经营方向和地块实际情况,根据补种树种的生物学特征进行设计。种植密度、树木补种成活率与保存率合格标准可参照前述植被恢复标准,或由县(市、区)林草主管部门结合实际确定。
三、
代履行及其费用
(一)代履行的条件。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是当事人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应当由当事人按规定标准和要求组织实施、林草主管部门负责监督验收;当事人拒不履行或履行不符合有关规定的,林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实施代履行。(二)代履行的程序。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履行期限届满后,当事人拒不履行或履行不符合有关规定的,由出具法律文书的林草主管部门依法发出《代履行催告书》,告知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催告期限届满后当事人仍不履行或履行不符合有关规定的,由林草主管部门印发《代履行决定书》,其中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代履行的理由和依据、方式和时间、标的、费用预算以及代履行人等内容。(三)代履行的费用计算。代履行所需费用除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的成本费用外,还应包括《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五项规定的费用,即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以及为防止损害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的代履行费用,由各县(市、区)根据工作实际,采用成本法或参照法计算。但按参照法计算的费用明显偏离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实际成本的,应按成本法计算。1.成本法(1)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代履行费用。包括设计、监理、林地地面清理、边坡坡面平整和恢复林地土壤等所需费用。(2)恢复植被的代履行费用。包括设计、监理、整地、造林以及抚育管护等所需费用。(3)树木补种的代履行费用。包括林地清理、整地、树木成本及栽种、抚育管护等所需费用。上述人工费以本县(市、区)当年行业平均用工价为标准计算,物质材料费以本地当年市场平均价格或政府指导价为标准计算,调查、鉴定、评估、招投标、设计、监理和管护等费用按相关规定或标准计算。2.参照法(1)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代履行费用。参照本县(市、区)土地复垦费中旱地的复垦费征收标准执行。(2)恢复植被和树木补种的代履行费用。参照《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财税〔〕号)和《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林业厅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政策的通知》(云财非税〔〕34号)关于森林植被恢复费的征收标准执行。
四、
恢复和补种期限
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的期限,由林草主管部门根据《森林法》相关规定在法律文书中予以明确,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其中临时占用林地期满后依法办理了延续使用手续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的期限顺延。
五、
其他
(一)本实施意见中所列的标准、规程和规范,如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二)本实施意见所列标准,有国家标准的,按照国家标准执行;没有国家标准的,参照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执行;没有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参照团体标准、企业标准或者当地通行做法执行。(三)临时占用林地期满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的,按照本实施意见执行。(四)公益诉讼案件涉及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义务的,可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五)各县(市、区)出台的细化实施标准,应当在出台之日起1个月内报省和州(市)林草局备案。(六)本实施意见自年1月1日起施行。之前有关规定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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