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1月12日,陕西省榆林市神木市百吉矿业公司李家沟煤矿发生煤尘爆炸事故,造成21人死亡。日前,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进行了终审判决,包括法人、总工程师、矿长在内的多人获刑。
连采队21名工人被困井下的工人身亡
据一审法院神木市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年1月12日16时30分许,连采队队长张某旭主持召开班前会,当班副队长屈某田和班长李某广安排具体工作,连采队当班出勤26人,当班任务是在连采面三支巷回采3个采硐,并进行运输、放顶、支护等工作,然后在二区掘进。
9时14分,当班人员先后从副平硐乘车入井。约9时45分到达连采面,在三支巷组织回采。连采队队长张某旭现场安排完工作后,于10时36分升井。13时50分,连采队开始放炮强制放顶,放炮结束后,班长李某广和3名爆破工升井办理火工品退库手续。完成退库手续后,班长李某广带领1名爆破工再次入井到连采面作业。16时24分,主平硐驱动机房胶带机司机杭某某发现主平硐口有黑烟喷出,电话汇报值班调度员王某。王某立即查看,发现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和通讯联络系统中连采工作面信号中断,立即通知张某旭查明情况。张某旭安排蔡某某驾车入井查看,蔡某某约16时40分从副平硐入井,沿回风巷向工作面前行,在回风巷约米处,追上驾驶第6趟入井的C09号运煤车的余某某,二人均感到巷道内粉尘大、能见度极差,呼吸困难。二人停车熄火,弃车升井。
16时25分,井下带班矿领导杨某某发现综采工作面风流逆转,粉尘较大,电话汇报调度室后,到连采面查看情况,发现回风巷有2处密闭墙损坏,烟尘较大,于17时18分将情况汇报调度室。17时35分,总工程师屠某德到连采工作面进风巷查看情况后汇报调度室:XX巷烟尘大、无法进入、情况不明。17时40分,矿调度室请示矿长胡某贞后,通知井下所有作业人员撤离。经核对全矿当班入井87人,66人安全升井,连采队有21人被困井下。
18时25分,矿长胡某贞向神木市能源局电话报告了事故,并请求救援。相关部门逐级上报并立即组织救援。截止年1月13日下午15时许,被困人员全部搜救出地面,但该21名工人已全部死亡。经法医学鉴定:其中18名符合烧伤并一氧化碳中毒死亡;1名符合胸部遭受钝性挤压致胸部塌陷、心肺功能障碍死亡;2名符合烧伤并热空气吸入引起呼吸困难致窒息死亡。在两名死者遗物中各发现香烟一盒。
年1月12日事故发生后,百吉矿业及煤矿相关领导积极参与救援,调查和处理善后处理工作。1月13日救援期间,被告人张某锁、屠某德、胡某贞、王某廷、牟某凯、张某旭均在百吉矿业接受公安机关询问,1月14日救援工作结束后,被告人屠某德、胡某贞、王某廷、牟某凯、张某旭被公安局传唤接受讯问。
煤尘被引燃发生爆炸造成人员伤亡
经事故调查组调查认为:事故类别为煤尘爆炸事故。事故直接原因为:连采工作面和开采保安煤柱工作面采空区及与之连通的老空区顶板大面积垮落,老空区气体压入与老空区连通的巷道内,扬起巷道内沉积的煤尘,弥漫连采面,并达到爆炸浓度,在三支巷中部处于怠速状态下的无MA标志非防爆C17运煤车产生火花,点燃煤尘,发生爆炸,造成人员伤亡。
事故间接原因为:1.违法进入老空组织回采,开采老空保安煤柱。一是回采方案和连采工作面作业规程中设计的部分支巷位于采空区保安煤柱范围内。
二是超出回采方案和作业规程中连采工作面开采范围,违法组织开采采空区煤柱。
2.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设备和工艺。一是连采工作面主、辅运输车辆均为无MA标志的非防爆柴油无轨胶轮车,主运输车辆由个人购买,自管自用。二是采用落后淘汰的巷道式开采工艺回采边角煤,以掘代采、以探代采。三是二区边角煤开采没有独立的进风巷,利用进风顺槽作为进风巷,垂直于进风顺槽掘进探巷,后退式单翼采硐回采,局扇通风,串联通风。四是连采工作面采用每采2-3个采硐强制放顶方式,放顶后工作面只有1个安全出口,工作面风流通过冒落的采空区回风。
3.井下采掘工程违规承包分包,现场安全管理失控。一是将井下采掘工程分别承包给山东鲁泰和炜源公司。二是将井下综掘和连采工作面承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相应资质的炜源公司。三是百吉矿业、鲁泰公司百吉项目部、炜源公司共同隐瞒采掘承包真相。四是没有建立统一有效、合理健全的安全管理体系,管理体制混乱,职责相互交叉,责任不明确。五是炜源公司组织机构不健全,未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六是陕西鲁泰作为山东鲁泰在陕公司,并未将采掘承包情况向有关部门报告,对鲁泰百吉项目部部分管理人员在百吉矿业煤矿担任煤矿领导职务制止不力。
4.资料造假,蓄意隐瞒违法违规行为,逃避监管。一是连采工作面开切眼东南部老空内巷道及开采情况,没有出现在作业规程中,也没有填绘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图纸、资料等与实际不符。二是对专家“会诊”检查出的重大问题未落实整改。
5.矿井安全投入不足,职工培训不到位,现场管理混乱。一是百吉矿业和炜源公司未配备钻探设备和防爆运输车辆。二是职工安全意识差,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有入井人员携带烟火现象。三是防尘设施不全。洒水管路未按规定延伸至所有作业地点;在进、回风巷未安设自动控制风流净化水幕等设施。
6.对隐蔽致灾因素没有进行治理。一是对于已经探明的碳窑沟老空存在的大面积悬顶等安全隐患未进行治理。二是掘进巷道9次打通老空后,没有退回并未按规定构筑防爆防水闭墙。
7.地方政府及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监督管理存在漏洞。事故性质为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事故造成2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事故发生后,百吉矿业、炜源公司与本案中21名死者家属达成补偿协议,补偿21名死者家属约万元,已履行到位,并得到全部死者家属谅解。
包括法人在内的多人承担责任
被告人张某锁身为百吉矿业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安委会主任,负责全面工作,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虽其不直接主管生产、安全工作,但将井下采掘工程违规承包分包,导致管理体制混乱,职责相互交叉,责任不明确,现场安全管理失控,且其将煤矿安全、生产、技术日常工作委托于总工程师屠某德,对屠某德的工作及其他生产、安全责任人员监督不力,疏于管理,故应对本次事故的发生应负主要责任。
被告人屠某德作为百吉矿业总工程师,分管公司生产技术部、通防部、地测防治水办公室、安全生产标准化办公室,同时在张某锁领导下负责全矿安全、生产、技术日常工作,管理鲁泰公司项目部和炜源公司,并直接管理本次事故发生的连采面。该屠未正确履行总工程师职责,对连采连采面使用不符合标准的无轨胶轮车违法进入老空区组织回采、开采老空保安煤柱、向监督管理部门隐瞒相关问题、隐蔽致灾因素没有治理等负有直接责任,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被告人胡某贞系鲁泰公司百吉项目部党支部书记、经理,同时担任煤矿矿长职务,全面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主要职责为生产管理、安全保障、隐患排查等。其未正确履行矿长职责,对连采面使用非防爆车辆违法进入老空区组织回采,开采老空保安煤柱制止不力,没有对采空区顶板大面积垮落、有害气体涌出等隐患进行彻底排查,对安全隐患整改监督不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被告人张东旭系炜源公司股东、百吉矿业掘进队长,是本区队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负责对本区队在巷道掘进过程中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该张未正确履行掘进队长职责,明知超出回采方案和作业规程中连采工作面开采范围而进入老空区组织回采,开采老空保安煤柱;明知无MA标志的非防爆车辆进入煤矿违法而不予制止。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被告人王雷廷、牟建凯系鲁泰公司百吉项目管理人员,同时担任煤矿安全副矿长、生产副矿长职务,其未正确履行安全副矿长、生产副矿长职责,对采空区顶板可能出现的大面积垮落、有害气体涌出等安全隐患整改监督不够,对无MA标志的非防爆车辆进入矿井制止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被告人陈某平系炜源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负责该公司的全面工作,其虽不直接负责生产作业,但明知炜源公司无采煤资质却违规承包百吉矿业边角煤采掘作业,且对无MA标志的非防爆车辆进入煤矿知而不管,对本次事故负有次要责任。
被告人宋某平、张某峰虽不直接主管生产作业,但作为百吉矿业股东,且宋某平为安委会成员,也参与公司管理,对安全生产、管理负有监督义务,其对生产不闻不问,对违规行为未加以阻止,对事故的发生负有次要责任。
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张某锁、屠某德、张某旭、胡某贞、王某廷、牟某凯伙同原审被告人陈某平、宋某平、张某峰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导致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均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原判认定事实清楚,终审判决为:张某锁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胡某贞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王雷廷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牟建凯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来源:二三里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