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丽的黄皮肤爱心援助工程 http://nb.ifeng.com/a/20201026/14556864_0.shtml
年11月30日21时30分许,郝某某醉酒后驾驶陕K4xxx1号白色“福特”牌小型轿车沿G线由东向西行驶至KM+m处时,与对向行驶霍某某驾驶的晋A6xxxK号红色“江淮”牌轻型仓栅式货车相撞,结果致郝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经榆林市某交通司法鉴定中心对郝某某血液酒精含量检测,其结果为:.4mg/1OO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年12月18日神木市某局交管大队认定郝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另查明,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年8月7日被神木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0元。公诉机关提出对其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元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
法院认为,郝某某违反法律规定,明知酒后驾车有潜在危险存在,却仍在醉酒的状态下无证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郝某某曾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过刑罚,但其不思悔改,再次醉酒后驾车上路行驶又发生肇事,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应当从重处罚。但鉴于郝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故决定对其在从重处罚的基础上予以从轻处罚。
年12月20日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判决。
判决如下:
郝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