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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神木县15岁少女被肢解案近日宣判,6名未成年人凶手获刑。其中一人被判无期徒刑,其它五人被判十五年到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案件宣判后,被害人家属表示不服将上诉。家属认为,韩某某提出嫖娼要求,张露(化名)被带到宾馆与他发生关系,随后韩某某找借口拒付费用,引发矛盾致张露被殴打后死亡,韩某某也应该被列为共犯,受到刑事处罚。今天,“四哥有法说”就根据法律规定解释一下这个问题。
一、案件:
15岁的神木女孩张露,离家出走两个月后她的尸体被发现。起诉书指控,年9月23日,被告人杨某、白某某、贺某迫使被害人张露在神木市金鹏商务宾馆卖淫,事后嫖娼男子称杨某骗了他,拒绝给付剩余嫖资。当日17时许,多名被告人将张露带到他们暂住的民房中,轮流用皮带、拳脚、砖头对其进行长达数小时的殴打,用烟头烫,将其踢倒,致其头部数次撞击在暖气片上。
殴打持续至22时许,几人分别在现场的客厅和卧室睡觉,期间又因张露哭泣爬动,其中二人又用皮带、拖鞋对其进行殴打,后张某某、乔某某将张露抬至客厅沙发上。次日早上,被害人死亡,五人在神木镇东山顶荒地上挖好土坑准备将其埋掉,后因害怕白天运尸体被人发现,便用被子、跳绳将尸体捆绑,抬至卧室地板上,之后五人离开。
当晚几人回到住处,将张露的尸体肢解后捆绑好,装进两个蛇皮袋内,抬到几十米远的坡路南侧砖墙角内掩埋。经榆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张露系头部受钝性外力作用使颅内出血致呼吸循环功能障碍死亡。
二、涉案嫖客韩某某是否构成犯罪?
案件宣判后,被害人的母亲认为,6名被告人一审获刑,涉案嫖客韩某某也应受到惩处。她认为,韩某某提出嫖娼要求,张露被带到宾馆与他发生关系,随后韩某某找借口拒付费用,引发矛盾致张露被殴打后死亡,韩某某也应该被列为共犯,受到刑事处罚。据了解,案发后,韩某某被当地警方治安拘留15天,罚款元。受害人家属对判决结果不满意,将上诉。
嫖客韩某某是否构成犯罪?
1、是否构成强奸罪?
根据法律规定,与未满十四周岁的少女发生性关系,以强奸罪论处。在这起案件中,只要被害人年满十四周岁,韩某某没有违背被害人的意志,就不构成强奸罪。从案件透露出来的信息来看,几名未成年作案人可能存在强迫卖淫行为,但没有证据显示韩某某强迫与被害人发生了性关系。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2、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
据其了解,韩某某否认与被害人曾发生性关系,但韩某某支付了部分嫖资,并称被害人非处女,以此为由拒付剩余的嫖资,导致涉案人员对张露的不满和殴打,导致张露死亡。
根据刑法规定,各犯罪嫌疑人之间需要有共同的犯罪合意才构成共同犯罪。如果嫖客韩某某因为不爽,指使几名未成年人罪犯教训被害人,就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共犯。如果指使几名未成年人杀害被害人,嫖客韩某某也构成故意杀人罪。如果仅因拒付费用引发血案,这是嫖客韩某某无法预料后果。嫖客韩某某没有伤害、杀害被害人的故意,也就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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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束语:从案件引发原因来看,嫖客韩某某负有一定的责任,但从犯罪构成来讲,因韩某某不具备故意伤害、故意杀人被害人的故意,所以也不会承担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