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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院的执行案件中,一般被采取司法拘留等强制措施的都是被执行人。但是神木法院近日对一名申请人袁某采取了拘留5天的强制措施,原因是他多次到法院哄闹挑事、肆意辱骂执法人员。
据介绍,神木法院受理的袁某申请执行薛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执法人员依法对被执行人的一套房屋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依法评估拍卖流拍,目前该房屋待腾空以物抵债交付申请执行人袁某。
但申请执行人袁某因不满于执行时间过长,曾不间断酗酒多次到神木法院执行局寻衅挑事,肆意辱骂执法人员。年6月6日,袁某再次电话辱骂法院执法人员,又到执行局哄闹,严重扰乱法院正常工作秩序,造成不良负面影响。
事件发生后,神木法院党组高度重视,对其悉心教导,但袁某并未认识到辱骂法官扰乱法院秩序这一错误行为的严重性,拒不悔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辱骂、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根据以上法律规定,神木法院作出决定书对袁某拘留五日。
法官直接面对争议双方当事人,在司法活动中容易受到不理性当事人的无理苛责,甚至辱骂、威胁、恐吓、殴打等。这些行为既是对法律、司法权威的藐视,也给执行法官造成一定伤害。在当前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背景下,当事人应该合理主张权利、理智面对现实、尊崇敬畏法律、自觉维护司法权威。(张艳妮任彦军)
来源:榆林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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