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法院,你的病毒需要彻底杀一下了

年陕西省神木县法院曾经大火了一把,而且还帮杀毒软件公司做了一次广告宣传——

年1月6日下午,华商报记者与王先生一同来到神木县法院,据工作人员称,乔俐已经请假,并不在单位,其电话也始终无人接听,截至发稿,乔俐本人仍未对此作出回应。

该案合议法官雷晓妍在接受采访时表示,自己对此案并不清楚。“这是乔俐的案子,只是挂了我的名字,具体内容我不清楚。”当被问到合议庭是否只是挂名而没有履行工作时,雷晓妍称:“裁定书制作前我参与合议了,但具体合议内容我忘了,但像乔俐所说,就是电脑中毒了才会出现两份裁定,这很正常”。随后,神木县法院执行局局长折小军在电话中称,此案的具体情况还在调查中。

看来电脑病毒给神木县法院的审判工作带来了极大的困扰,记得当时动力君在心里用无数羊驼问候了病毒制造者及全家,以表示对神木法院被停职法官的支持。

再次   王志浒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 杰

细读这份代表国家制作的刑事判决书,吃瓜群众却发现几处硬伤:

1、怎么就恰巧忘了“从重”条款?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第五款:“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本案中罪犯阻碍交警执行职务,自然应依法从重处罚。但在量刑时法官却忽略了这条法律,导致温志军没有被“从重”处罚——这个事情该怎么定性呢?工作失误?枉法裁判?

2、8个月是怎么量刑计算出来的?

百度的量刑标准是这样的——“妨害公务犯罪情节一般,造成的社会影响较小,未造成轻微伤以上后果的,量刑起点为拘役四个月。妨害公务犯罪造成较大的社会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一年”、“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可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对妨害人民警察执行公务的从重处罚”,那这起社会影响严重、撞伤3名交警的案件,以吃瓜群众的智商来计算怎么着也得判个1年半吧,但答案却狠狠地侮辱了大家的智商——8个月。

3、罪犯温志军是不是自首?

《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首是指犯罪后自动投案,向公安、司法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而在本案中,温志军“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主要犯罪事实。”——那么他的次要犯罪事实有没有如实供述呢?从起码的常识来推断:一个驾驶员选择冒坐牢的风险、极力试图逃避交警检查,他必然是想掩盖其违法犯罪事实,这个事实除了醉驾还能是什么?但我们通读判决书全文,也没找到关于温志军当晚加速闯卡行为犯罪动机的文字!可见温志军很可能并没有如实供述(也怪公检法三家也都忘了问)!如果真是这样,这个“自首”是怎么“被成立”的?

这个“自首”是不是也在向社会暗示:只要闯卡成功,当时存在的违法行为(如醉驾、毒驾等)证据已经灭失的,法律就会不闻不问、概不追究了?会不会有人以为这是法律留给醉驾者的“彩蛋”礼物?……

4、没有查明犯罪动机的量刑是公正的吗?

如前文所述,这份判决书没有告诉我们温志军是出于什么目的犯罪的,也就是说法院是在没有查明罪犯作案动机的情况下做出了判决!——这显然是违反刑法基本原则的。我们知道,犯罪动机的不同,直接说明的是行为人的罪过程度不同,所以是量刑时必须要考虑的重要因素(“躲避查酒驾”闯卡和“仇视警察”闯卡的性质当然不同)!而我们聪明的法官在没有查明犯罪动机的情况下就能准确衡量其“罪过程度”、进而“精准量刑”,不得不佩服法官业务素质大大滴过硬!

上述这些“不可能出现”的错误,就这样大刺刺地出现在光天化日、出现在国家法律文书中,并代表国家决定了涉案人员的“吉凶祸福”、向社会昭示了“依法治国”理念——这让瓜民们头脑中的思绪冲突恐怕短期内难以理清。

其实,说书人倒觉得,完全没必要怀疑神木县法院的职业操守或专业能力——正如本文开头提到的那个案子一样,这很可能是法官电脑的“病毒”再次发作才闹出的乌龙。如果有朝一日真要倒查责任的话,系统管理员是难辞其咎的。

本案带给我们的启示是:没有金刚钻别揽瓷器活,不会杀毒的管理员绝不是好司机!并且,真理永远是共通的——这个教训同样适用于在夜风中、路灯下夜查酒驾的基层交警们!

希望神木县法院的“病毒”早日彻底查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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