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两警务人员称可帮人撤销网上追逃,收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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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作为公安民警的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身为国家工作人员的翟某、周某二人接受请托并收取财务,为他人谋取不当利益,其中翟某还诈骗万。宝塔区法院判处翟某有期徒刑十四年,判处周某有期徒刑五年。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该案的二审刑事裁定书,延安市中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35岁的翟某在年1月至年7月为延安市公安局公益性岗位人员,周某系延安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所事业编干部,年4月3日两人因涉嫌诈骗罪被公安宝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1日被宝塔区检察院批准逮捕,后羁押于宝塔区看守所。

宝塔区法院审理查明,年3月底,王某甲、王某丁(王某甲的哥哥)、刘某乙(王某甲的司机)三人因非法储存爆炸物品罪被神木市公安局刑警大队查获,刘某乙被刑事拘留,王某甲、王某丁被列为网上在逃人员。王某甲在逃期间通过朋友白某甲认识并找到周某,让其看是否有关系可以帮忙处理此事,翟某被周某找后称此事可以运作。

随后,周某、翟某二人告诉王某甲只要花万元就可以帮助兄弟俩撤销网上追逃,并免于处罚。在之后的半年多时间,以活动办事需要钱为由,周某、翟某先后7次向王某甲收取万元,其中王某甲及其家属直接给周某万,周某给翟某万,王某甲家属直接给翟某20万元。周某得赃75万元,翟某得赃款万元。

在活动办理此事中,周某、翟某与王某丁兄弟俩协商,后决定让王某丁去神木市公安局自首后在找关系从轻处罚,翟某等将人送往神木县公安局自首。之后翟某、周某找神木市某大队长及办案民警打问王某丁兄弟俩一案相关情况,并要求予以关照。

就在这期间,王某甲被神木市公安局抓获并刑事拘留,此后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王某丁则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刘某乙被判处三年,上诉后二审王某丁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刘某乙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然而,在王某丁、刘某乙被判处刑罚后,王某甲觉得事情没有办成便开始要求翟某、周某退还万元,年8月1日翟某、周某以办理事情过程中找领导花费为由与王某甲达成退赔万元的协议,认为委托王某甲之事已办,王某甲对周某的行为予以谅解。

最后,翟某退还了42万,周某退还了20万,剩余款项年10月3日翟某给王某甲出具了48万元欠条并以房产证抵押,但至今未退还。

据此,宝塔区法院认定,周某收受王某甲万元,其中翟某共计收取万元,故周某的受贿数额应为万元,翟某的受贿数额应为万元。

宝塔区法院认为,周某、翟某二人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作为公安民警的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王某甲、王某丁、刘某乙涉嫌刑事犯罪谋求予以免除或从轻处罚,收取王某甲财物,数额巨大,其二人行为构成受贿罪;翟某虚构事实,谎称可以给他人办理项目审批、工作调动、找工作,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名成立,应依法予以惩处。

最终,宝塔区法院以被告人翟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3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23万元;以被告人周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0万元;对被告人翟某、周某受贿违法所得继续追缴;责令被告人翟某退赔被害人万元。

宝塔区法院对该案作出宣判后,二人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延安市中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华商报记者王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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